当前位置:

感受最深的一次法律援助

作者:陈佳莲 编辑:龙志飞 2013-08-28 11:10:11
—分享—

  俗话说:光阴似箭,时节如流,转瞬间,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一晃也有好几年了。回顾几年来的法律援助工作,真是思绪万千,太多太多的故事、案例令我终生难忘,不少的人和事催我奋进,伴我成长,尤其是廖某的义务帮工纠纷一案是迄今为止,让我最难忘、感受最深的一次法律援助:

  事情发生在2012年,当事人廖甲接受资兴市政府的补贴,拆除其危房,新建住宅,在建房过程中,义务帮工人廖乙等在抬放安装二楼第七块水泥预制板时,踩在已安好的第六块水泥预制板上,突然第六块水泥预制板断裂,廖乙受伤严重,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廖乙因住院和伤残补偿金等费用事宜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廖乙、被告廖甲。廖甲因家庭极度贫困,申请了法律援助。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资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律师对廖甲进行法律援助,担任其代理人。

  张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任务之后,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不但了解原告廖乙在义务帮工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还认真调查了水泥预制板是否是合格产品,结果发现,该批水泥预制板的生产兼销售者何某系无证经营,该产品在生产后,销售前没有经任何相关部门检验,更不用说有行业标准产品合格证,律师在核准固定该批水泥预制板是无证经营者何某生产、销售的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等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的调查取证情况和法律条款规定,律师依法代理被告廖甲向法院申请追加何某为被告,并提出该案案由应为产品生产、销售者责任纠纷,要求被告何某承担原告廖乙各项损失费用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依法同意追加何某为该案被告之一。在本案开庭审理时,针对被告何某一方代理人质证和辩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最后法院在判决该案时,依法支持受援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何某承担廖乙的全部赔偿费用5万余元,被告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审理之后,驳回了被告何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一次法律援助让我感到最难忘、感受最深的地方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援助律师全面了解了整个案情,没有局限在义务帮工人对造成受损是否有过错,是否该承担责任的狭隘思维中,而忽视相关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没有遗漏真正的责任承担者何某。其次,援助律师真正切实维护受援人廖甲的合法权益,也落实了原告受害赔偿事宜。廖甲本身系特困户,建房都是政府援建,如要他赔偿廖乙损失,完全是有心而无力。第三、通过这个案例,对何某这类无证经营、生产、销售未经检验的产品,造成损害之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效的打击了伪劣产品的销售,维护了公平、正义和良好的公序良俗。我作为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感到无限的自豪。

作者:陈佳莲

编辑:龙志飞

阅读下一篇

返回资兴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