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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重大民生事项研究决策制度》、《资兴市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编辑:龙志飞 2013-09-24 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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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文件

  资办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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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重大民生事项研究决策制度》《资兴市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各单位:

  《资兴市重大民生事项研究决策制度》、《资兴市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资兴市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资兴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资兴市重大决策旁听制度》、《资兴市重大决策意见反馈及评价制度》、《资兴市重大决策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等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日

  资兴市重大民生事项研究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民生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二)保障重要民生事项的财政资金安排及社会筹集资金使用方案;

  (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区域(专项)规划和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利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五)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需要广泛征询民意的民生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方案在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必须做好方案的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及会前协调等工作,并将前期工作情况在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简要报告。

  第五条 重大民生决策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重大民生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委、市政府作出重大民生决策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兴市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市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资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区划、分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事关民生的重大措施的制定出台;

  (五)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论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决策前,由市委或市政府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章 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资兴市重大决策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是资兴市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论证机构。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设立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室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论证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论证意见,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第七条 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八条 论证的程序如下:

  (一)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论证事项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论证意见,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市委、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九条 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专家论证所需经费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论证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市委、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论证工作,并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十二条 建立资兴市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市委、市政府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论证工作,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论证后评价制度。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设立市级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论证问责制度。对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论证,或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兴市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广泛全面原则。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决策前在党的基层组织和不同领域、行业及人民团体、各界人士、民主党派中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二条 公开透明原则。采取一定方式,向党内公开通报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形式多样原则。采取调研座谈、交流协商、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

  第二章 主要事项

  第四条 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我市党的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和重要部署等;

  第五条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目标任务,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规定等;

  第六条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管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确定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其他需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涉及群众利益重大事项在决定前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主要对象

  第十条 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经市委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意见或征求基层党组织、党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经专家和研究机构论证后,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市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企业、市党代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征求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群众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确定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征求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适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加强民主监督。

  第四章 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调查研究。在重大综合性事项决策前,原则上都应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供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座谈会讨论。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参加的座谈会,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吸纳各方建议或意见。

  第十六条 交流协商。采取个别交谈、集中交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邀请市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进行民主协商。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组织专家进行战略研究、决策评估和对策研讨,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提交市委全委会或市委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并将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等形成报告,提交市委全委会或市委常委会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对干部考察任用等需要进行个别征求意见的重要决策事项,决策前应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为市委全委会或市委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条 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或暂时不能实现落实的意见,要落实专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兴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市委、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市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资兴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重大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等媒体报道听证会的过程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举行重大决策听证,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决定。

  市委办、市政府办或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提出举行重大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决策听证,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市委、市政府可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听证。

  第七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听证代表。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市委或市政府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二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

  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5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决策涉及的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

  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签发听证文书;

  (三)主持听证会;

  (四)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签署听证报告。

  第十条 听证人职责:

  (一)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会;

  (二)制作、送达听证文书;

  (三)提出听证报告;

  (四)完成听证主持人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陈述人职责:

  (一)提供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三)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第十二条 公众方陈述人在听证会举行前可以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遵守听证会秩序,并对听证事项发表陈述意见、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 听证旁听人参加听证会,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五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公众方陈述人及旁听人报名条件、办法、人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举行听证会十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报名,其中报名担任公众方陈述人的,需同时提交主要陈述意见。听证组织单位根据人数条件等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报名者。

  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

  第十六条 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十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五日前告知听证实施单位,听证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职能部门陈述人应公众方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无法继续听证的;

  (三)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核对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秩序;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

  (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

  (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

  (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辩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发表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作的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或者捺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市委、市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

  (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六)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委、市政府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兴市重大决策旁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扩大干部群众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旁听会议的范围:

  市委、市政府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不需保密的决策事项,可邀请各方面代表全程参与旁听,使干部群众能够面对面、零距离地对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监督。

  第三条 旁听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顾全大局。

  (二)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能充分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得到群众认可。

  第四条 旁听代表的组成:

  (一)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二)民主党派代表;

  (三)市直机关单位、乡镇(街道)干部代表;

  (四)农村(社区)基层干部代表;

  (五)离退休干部代表;

  (六)市民群众代表。

  第五条 旁听代表库的建立:

  市委办、市政府办根据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从旁听代表的组成范围中建立起条目清晰和内容详细的旁听代表库,代表库人数掌握在100名左右,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公民旁听市委、市政府会议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由市委办、市政府办承担。每次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并结合代表的专业特长和职业类别等信息从代表库中确定,邀请5名代表旁听。同时,邀请2名市民群众代表旁听,市民群众代表根据议题,张贴公告报名,依名额筛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委办、市政府办应在相关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内容在资兴电视台、资兴新闻网发布公告,并通知邀请所确定的旁听代表。

  第八条 旁听代表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出席会议。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议前向市委办、市政府办请假。市委办、市政府办可以重新确定邀请旁听代表。旁听代表到会要进行签到。会议召开时间不受旁听代表是否按时到会的影响。

  第九条 旁听代表的职责:

  (一)旁听代表在会议上一般不安排发表意见时间。

  (二)旁听代表如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在“旁听会议建议卡”上填写相关意见和建议,会后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梳理汇总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委办、市政府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分别进行办理,并适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给代表。

  (三)会议结束后,旁听代表应将会议有关资料交回市委办、市政府办相关工作人员处。

  (四)旁听代表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旁听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旁听代表须佩戴旁听证,在指定的旁听席就座,并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违反会议纪律和违背组织原则的,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兴市重大决策意见反馈及评价制度

  第一章 重大决策意见反馈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决策的有效执行,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重大决策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意见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主要责任单位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全市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全市重大决策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等日常工作,重大决策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详细记录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

  第五条 对党员、群众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市委、市政府应认真研究,迅速提出改进的有关可行措施,及时解决问题。

  第六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对全市重大决策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 重大决策评价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由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评价,并由此决定重大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九条 重大决策的主要责任单位是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评价的组织实施机构,也可指定其他机关或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进行。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应定期组织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重大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重大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重大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重大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重大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组织、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经费等。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计、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实施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重大决策的特点和重大决策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评价的总结:

  (一)对重大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重大决策后果、重大决策效率、重大决策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

  (二)对以后重大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评价形成完整的重大决策评价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并作出继续执行、修订、暂缓执行、废止决策等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兴市重大决策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第一条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二条 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工作。

  第三条 能够坚持原则,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第四条 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热心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社会监督员工作。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第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指示、决定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涉及其他全局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推进资兴市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收集反馈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干部本人自身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通过参与明查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采取约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与社会监督员交流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社会监督员一般每半年一次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由市委办、市政府办代表市委、市政府负责社会监督员的集中活动和日常管理事宜,有关单位协助。

  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联系制度。市委办、市政府办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六条 例会制度。市委办、市政府办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社会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具体情况告知,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五章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由各单位及社会各界推荐、本人自荐,市委办、市政府办按照条件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意见后,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委、市政府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 2013年9月1日印发

编辑: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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