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在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金融活动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及“农民合作社”为外壳谋求不正当利益,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违法向公众吸纳资金,以借口加工、种植、项目开发、合作社发展投资、服务三农等名义公开吸纳社员、进行非法集资,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扰乱金融秩序。
近日,陕西省渭南县审判了一起相关非法集资案件。
2012年11月,卞某利伙同惠某安、张某生、马某丽、王某升发起设立某盛源玉米种植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随后相继设立了分社及项目部,聘用分社负责人、会计、出纳和业务员若干。
卞某利等人谎称钟某为渭南市某局副局长的身份并前往合作社检查工作、参与合作社相关大会、在年度总结大会对绩效突出的业务员进行表彰。虚构合作社拥有农副食品加工厂、400余亩苗木种植基地、650余亩的土地流转、粮食收购站、轮胎加工厂等实体资产。
以服务三农为幌子,以付给手续费、补贴、农资优惠、开户费以及拉进一定数额存款可以每月领取工资等为诱饵,发展业务员,利用村民对业务员的信任并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吸引群众将钱存到该合作社。
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26日,卞某利等人采用虚构事实、口口相传的方法和手段,虚构该社为合法机构、存款利率高且资金安全有保障,以合作社及各分社、项目部名义向不特定农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18户,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13,700万元。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法院一审认为,某盛源合作社设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经营活动,被告人向亲戚、朋友、同事或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方式吸收资金,主观上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故意,其吸收的资金数额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卞某利、王某娃、张某生、张某银、侯某民、马某丽等28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卞某利、王某娃、张某生、张某银、侯某民、马某丽等28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长沙打非专线
编辑:陈如婧
二审:李科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