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内的取水口周边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比非保护区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取水口周边的核心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围的一定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五)投肥养鱼;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六)使用农药。
第二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上餐饮;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第二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因建设项目和设施被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陈如婧
二审:袁勇杰
三审:匡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