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规定》
(郴办发电(2020)26号)
一、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严禁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批准,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擅自建设、扩建房屋和其他构筑物;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替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过问、说情、打招呼、批条子等,插手干预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或充当“保护伞”;
四、严禁纵容、教唆他人对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干扰;
五、严禁煽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涉及违法建设的非正常信访、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站位,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勇于担责。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当好表率,起好带头作用。要教育督促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守以上“五 个严禁”纪律要求,按照规定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的违法建设,要主动申报、及时制止并配合做好自行拆除工作。
来源:郴州新闻网
编辑:陈如婧
二审:李科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