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以投资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上亿元!

来源:绩溪县人民法院,长沙打非专线 编辑:陈如婧 2023-02-13 18:36:26
—分享—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梁某某,广东南雄县人,系贵州省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

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

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 获取提成;实行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

2009年5 、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某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梁某某将其中533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130万元购买贵阳房屋,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用250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100-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730万元。案发时尚有3892万元未能归还。

2009年10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批准逮捕,捕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2010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判处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缓、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2019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员叶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3日毕节市公安局以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绩溪县人民法院,长沙打非专线

编辑:陈如婧

二审:林依娜

三审:廖英武

阅读下一篇

返回资兴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