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
——撞伤儿童欲走被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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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小区骑自行车时将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撞倒致其受伤。孙某见状后,马上联系孩子家长,并告知郭某应等孩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欲先离开,被孙某拦住。

郭某情绪激动,并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随后不久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郭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家属起诉要求孙某赔偿40余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孙某阻止郭某的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应予肯定;其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健康状况,虽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
在郭某倒地后,孙某亦及时拨打120求助。孙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度以来,“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似乎成为困扰广大群众的难题,相关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
本案中,孙某出于保护幼童利益的考虑,其阻拦行为符合常理,不但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
本案判决阻拦者不担责,不仅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满足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的规定,更是向社会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对弘扬诚信相待、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编辑:黄丽娅
二审:林依娜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