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案例一
某中学组织学生运动会,在铅球比赛中,小明投掷铅球意外偏离,砸中场边观看的小红,导致其受伤治疗近一个月。小红妈妈作为小红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学校对小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小明及其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某中学课间休息时,小文在玩耍期间摔倒致使腿部骨折,经查看学校监控视频,小文是被同学小军故意绊倒。小文爸爸作为小文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小军及其监护人对小文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在学校受到伤害,为什么案例一中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案例二中却由小军承担责任?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检察官的说法吧!
检察官说法
案例一中,学校作为比赛组织者,应当考虑到铅球投掷可能发生偏离的意外情形,但其未引导观赛学生至安全区域观看比赛,属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案例二中学校在多处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并在学生受伤后积极陪同看病,且学生家长无证据证明学校有失职行为,而小军作为中学生,能够认识到故意绊倒同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故应对小文的受伤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孩子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比如一群暴徒冲进学校打伤了学生,在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应由第三人来全部承担。但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比如暴徒冲进校园时保安未进行阻拦,在第三人不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大小一般根据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
判断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以及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时,要结合现有教育法规、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其他学校普遍采取的管理手段去衡量,如果学校事前有教育,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救助,一般就可以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北京市检三分院
编辑:袁勇杰
三审:廖英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