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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郴州籍滞留境外涉诈人员公开劝返的通告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司法局 作者: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司法局 编辑:黄珊珊 2025-09-13 09: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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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郴州籍滞留境外涉诈人员公开劝返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惩处涉诈犯罪行为 ,全面遏制跨境电信诈骗行为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同时 ,给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以下称涉诈嫌疑人 )改过 自新 、争取宽大处理 的机会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现对滞留境外郴州籍涉诈嫌疑人通告如下:

一 、 自本通告发布之 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前 ,主动 回 国或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 回 国 , 以及在通告发布之前 已经 回 国 ,主动 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可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 、 由于客观原因 ,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 以信 函 、 电话等方式投案 ,本人随后到案并如实供述 的 ,视为 自动投案; 经亲友规劝 、陪同投案的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司法机关投案的 ,视为 自动投案。

三 、涉诈嫌疑人有检举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 以及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 ,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 、任何单位 、组织或个人不得为涉诈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 、交通工具 ,为其通风报信或作假证明包庇 ,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经查证属实 ,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凡知悉滞 留境外从事 电信诈骗 的郴州籍人员情况 、信息 的公 民都有义务 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 。对威胁 、报复举报人 、控告人的 ,经查证属实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举报电话:0735- 110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司法局

2 0 2 5 年 9 月 1 0 日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司法局

作者: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司法局

一审: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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