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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女孩与老人因地铁座位起争执,女孩被骂出“适应障碍”?家长起诉,索赔万元……

来源:青少年普法 编辑:袁冰 2025-03-30 22: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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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7日晚高峰,上海地铁2号线车厢内:12岁的婷婷和73岁的陈阿婆几乎同时盯上了一空出的座位,双方互不相让,几句口角后,矛盾迅速激化。

婷婷的父亲张先生表示,女儿在空位正常落座时,被陈阿婆强行挤开。张先生当即指出其不应暴力与儿童抢座,但陈阿婆非但未向婷婷道歉,还和她的儿子一起辱骂张先生父女。

而陈阿婆儿子反驳称当天并不存在强行抢座、暴力抢座,是张先生先指责陈阿婆,双方才发生了争执,眼见没空位了,女孩还一屁股坐到陈阿婆的腿上。对此,张先生却表示,自己是做出两边让一让的手势后,才让女儿在陈阿婆和另外一名乘客中间坐下。

本不复杂的冲突因张先生拿出手机拍摄,致使场面失控。争吵中,张先生突然掏出手机,对准陈阿婆开始拍摄。这一举动瞬间激怒了陈阿婆的儿子,开始试图抢夺手机,要求删除已拍摄的视频,原本就紧张的局面瞬间失控。张先生称,陈阿婆母子持续对女儿进行辱骂,导致女儿之后崩溃大哭数小时。 几分钟后,张先生报警,陈阿婆母子拒不道歉。

事发三个月后,婷婷被诊断为伴有焦虑的适应障碍,张先生认为孩子的心理问题是由这起事件引发的,便将陈某母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律师费共计1584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判定通常需满足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前二者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者的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首先要判定的是,陈某母子是否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陈某母子在抢座争执过程中的肢体推搡、言语辱骂等超出了正常行为边界的举动,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例如,若其辱骂行为达到公然侮辱他人人格,且情节严重的程度,就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婷婷的名誉权。

其次,要判断陈某母子的行为是否对婷婷产生了损害事实,即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婷婷被诊断出伴有焦虑的适应障碍,属于人身损害的一种表现形式,符合损害事实这一要件。

接下来,是本案中最为关键且复杂的因果关系之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要求损害事实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引起,需要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具备相当的确定性。然而在本案中,婷婷就诊时距抢座之事发已间隔数月,在此期间,可能会存在其他因素导致其出现心理问题。仅仅依据婷婷自述的就诊记录,难以确凿地证明她的精神损害就是陈某母子在地铁上的行为直接引发的。

最后,主观过错方面,需要判断陈某母子在行为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若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婷婷造成伤害,仍然为之,就存在主观故意;若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则属于过失。在本案中,若陈某母子是故意刺激婷婷,意图使其受到心理伤害,就满足了主观过错的要件。

结合上述四个要件的分析,婷婷仅凭其自述的就诊记录和诊断结果难以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害与陈某母子的行为间存在足够的因果关系,法院也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讲文明”不代表要吃“哑巴亏”  在人们法律素养日益增强的今天,“挨骂要维权”的案例似乎也逐渐增加。但是,与其“先冲突,后维权”,不如一开始就将纠纷的苗头掐灭——尤其在公共场所中,每个人都有维护公共秩序和尊重他人的义务,行为要合理合法;面对纠纷时要保持冷静理性,避免情绪化让矛盾升级。在婷婷的案例中,如果涉事双方能克制情绪,平和沟通,或许就能避免后续冲突的进一步激化。

不过,“讲文明”不代表要吃“哑巴亏”。如果在类似纠纷中,公民的个人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就要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维权。在公共场所发生纠纷时,要及时采取合理方式收集证据,如借助周围监控、寻找他人作证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最后,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深入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权利以及如何合法维护权益,遇到问题时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地铁车厢这种空间有限、人员密集的地方,更需要相互理解包容。一个座位或许对双方都重要,但多一些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就能避免许多冲突矛盾。

来源:青少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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