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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资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编辑:龙志飞 2013-09-24 0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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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委[2008]4号

  中共资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各单位党组(党委、支部、总支):

  《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资兴市委

  2008年6月13日

  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市委工作规则,实现市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资兴市委在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对全市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三条 市委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和郴州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资兴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市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集中精力管方向、谋全局、抓大事。加强和改进市委对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各种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及各种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支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市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是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向上级党组织和市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党的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它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议成员的述职述廉,对市委常委会及其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市委、市纪委向党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确定下届市委、市纪委组成的原则。

  (五)选举市委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决定递补市委委员,审议通过出席郴州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和出席郴州市党代表会议代表。

  (六)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通过对违法、违纪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八)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或必须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委职权,主持市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和郴州市委的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三)检查市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选拔、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对干部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决定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定期研究和检查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和群众工作,注重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七)协调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工作,处理好依法监督和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的关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八)对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九)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进行中心组学习,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十)以市委的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十一)对其它须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八条 全委会组织原则:

  (一)必须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定。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支持下级组织正常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下级组织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全委会不要干预。在对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全委会工作情况,按规定需要公开的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三)全委会实行集体领导的制度。凡属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市委委员必须执行全委会集体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全委会的决定。如对全委会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全委会复议或再次讨论。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市委委员和市委候补委员要从全市的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市委集体领导和全市重大问题的决策,主动向市委反映市委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各级党组织、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全委会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七)认真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机密。委员和候补委员对于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九条 常委会组织原则:

  常委会议成员除坚持全委会组织原则外,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常委会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集体决定。常委会委员对集体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常委会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向市委报告工作情况,对执行市委的重要决定作出专题报告;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常委会应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建立规范化的工作关系和协调机制。采取通气、通报以及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等方面的沟通。

  (三)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活动时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或代表市委发表重要讲话、重要文章,应符合常委会决定的精神。

  (四)常委会议成员应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统一、和谐,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及决定的内容未经批准公开时,常委会议成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章 议事、决策和会议制度

  第十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市委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相关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全委会或常委会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十一条 坚持执行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离退休老干部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同德搞好工作。

  第一节 全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全委会议事和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全委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要事先向常委会提出;议题由市委办主任统筹协调,报市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常委会讨论确定。议题一经确定,会上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全委会议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在提出方案的过程中,一般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根据方案内容,有的应当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有的应当听取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在此基础上,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会议通知。全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前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候补委员,会议必需的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要用其它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出席、列席全委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要通过市委办主任向市委书记请假。

  (四)会议讨论。会议先介绍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可以分组进行,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讨论结束后,常委会要听取讨论情况汇报,然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委员应于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等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对于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或请示。

  (五)会议表决。在充分酝酿、取得比较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应有专人记录清楚。对乡镇(街道)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表决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或闭会期间书面征求意见。审议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讨论后,回避的委员参加表决。

  (六)做出决策。全委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七)形成纪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重要事项应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人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八)立卷归档。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十三条 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必须抓好督办落实:

  (一)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常委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督查落实。

  (二)决策的具体落实部门,要定期向市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三)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全委会作出决定。

  (四)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失误或决策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决定召开全委扩大会议,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但要严格控制规模、范围。

  第二节 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一)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固定列席常委会会议。

  (二)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由书记、书记委托副书记或书记委托市委办主任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必须是传达贯彻党中央、省委、郴州市委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中央、省委、郴州市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有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市委管理的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市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等。

  (四)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市委各部委及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提出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其党组提出。提交常委会讨论的各项议题,由市委办公室汇总,经市委办主任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后,报书记审定。

  (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提交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三天提交书面材料,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六)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副书记与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作准备。

  (七)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应于会前向书记或通过市委值班室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书面表达。对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常委会有关常委或市委办公室向请假的常委通报。

  (八)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常委会议成员要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书记末位表态发言。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表决情况应有专人记录清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常委会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相关常委必须回避。讨论后,回避的常委参加表决。

  (九)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会议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十)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时间相对固定,原则上月中、月底召开,并在每月底对下个月的常委会会议作出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开常委会会议,应由书记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相关人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会议发言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和意见,便于会议作出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参会人员,必要时可增发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议成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重要工作,原则上由副书记或一名常委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常委密切配合实施。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市委办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对决策或议定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常委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常委会工作协调机制。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协调,也可以受书记委托协调有关工作和事宜。担任市委办主任的常委负责市委具体工作运转的协调。加强常委会内部经常性沟通,坚持书记与常委、常委与常委之间谈心交流、沟通协调制度。

  第三节 其它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可召开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常委会扩大会议、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市四家领导联席会议。其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措施;安排部署全市性某阶段或某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不需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涉及面比较广,应由常委会部分委员商量决定的问题,可以召开常委专题办公会议研究。

  (一)常委专题办公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书记、副书记指定常委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也可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委报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确定。

  (二)常委专题办公会议由有关常委、有关的市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出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经过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审议的问题,如果事关重大,应由主持人向书记或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扩大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扩大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参加常委会扩大会议的其他人员可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在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以下情况可以由常委会扩大会议讨论研究:

  (一)在一定范围内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和郴州市委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二)议题较多、涉及面较广,应由常委会委员以外的市级领导和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研究讨论的。

  (三)在党内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四)应由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市委常委会议成员,市政府副市长,市人武部除市委常委外的另一名主官,市委调研员,市政府调研员,市委副调研员,市政府副调研员,市委正、副处级干部,市政府正、副处级干部,市委顾问。不是市级领导的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固定列席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除涉及保密性内容外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市委办主任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出席会议的市级领导提出,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市委办主任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四家领导联席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市四家领导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市委常委会议成员,市人武部除市委常委外的另一名主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人武部副部长,市委调研员,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市政府调研员,市政协调研员,市委副调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市政府副调研员,市政协副调研员,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其他市级领导,市委顾问。不是市级领导的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市委办公室除主任外的其他班子成员固定列席市四家领导联席会议;除涉及保密性内容外的重要工作研究和情况通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市四家领导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市委办主任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出席会议的市级领导提出,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市委办主任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常委会扩大会议、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市四家领导联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提交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常委会扩大会议、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市四家领导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相关人员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充分准备,会议发言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和意见,便于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专题办公会议、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市四家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参会人员,必要时可增发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

  第五章 文件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委办理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湖南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等有关规定。

  (一)发文处理:由市委办分管发文处理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按程序审批签发。

  1.以市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须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市委其他领导同志签发。

  2.由市委办公室代市委发布的重要文件,一般由副书记或市委办主任签发。常委一般不签发未经秘书部门审核的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

  3.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由市委组织部代市委起草通知,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常委签发。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市管干部的决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分管常委签发。

  4.以市委名义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市委的批复、复函、电报,由书记、书记委托副书记或书记委托市委办主任签发。

  5.《中共资兴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资兴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纪要》、《资兴市四家领导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书记签发。其它专题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市委其他领导同志签发。

  (二)收文处理:由市委办分管收文处理工作的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相关领导阅批。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上报市委的报告、请示,归口市委办文秘室按办文程序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市委相关领导审批。除特别紧急的或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委领导个人一般不直接受理、审批下级党委、部门上报市委的报告、请示。

  第二十八条 市委领导和上级督查部门的批示查办件,归口市委督查室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作风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 坚持中心组集中学习制度。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三天。中心组集中学习由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议成员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研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集体上访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信访包案制度。常委会议成员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由市信访局承办。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制度。常委会议成员应在深入调研、求真务实上作表率,坚持深入基层特别是深入到贫困地区、困难企业调查研究,体察民情,每年应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按照分工经常深入联系点,指导帮助基层单位的工作。市委机关必须勤政廉政,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应坚持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除参加所在班子每年两次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组(党委、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增进团结、增强战斗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十五条 带头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除全委会外,市委及所属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全局性的会议,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各职能部门如确需召开有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全局性会议,须经书记批准。属各职能部门制发的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的文件,市委不予转发;凡能口头答复或当面解决的问题,不制发文件。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非经集体讨论同意,不作正式文件印发。

  第三十六条 讲求实效,真抓实干,多办实事。市委领导参加社会活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市委领导集体参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由市委办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意见,统一安排协调。

  第三十七条 改进宣传报道工作。市委或经市委批准召开的会议,常委会议成员考察基层工作、调查研究、参加重要内外事公务活动等,如需报道,按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规定办理。常委会会议如需公开报道,由主要新闻媒体按要求报道。常委会议成员参加部门召开的业务会、研讨会等一般性公务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确需报道的,由市委宣传部与市委办公室商定。市委书记的重要讲话、贺信贺电等,一般在新闻报道中摘发,若需全文刊发由市委办公室安排。宣传报道的有关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第三十八条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断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认真执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书记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作用,落实对常委会议成员的组织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常委会议成员的监督;常委会议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加强市纪委对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的监督。加强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常委会议成员的监督。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和党组织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充分发挥市党代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市党代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坚持对党员和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常委会议成员应带头廉洁自律,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负责抓好自己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出差和休假报告制度。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出差或休假,事前应向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请示、报告。同时,将时间、地点等情况告知市委办公室,以便联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是市委工作的基本制度,全体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要自觉遵守,认真执行。全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党的建设 市委 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 规则 通知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300份)

编辑: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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