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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龙志飞 2013-09-24 09: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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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文件

  资办发〔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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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事业各单位,规模以上有关企业:

  《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

  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省 、郴州市关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规定,结合资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事项决定实施前,对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实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四条 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实施前,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国家、省、郴州及资兴市确定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产权转让、人员分流安置和企业关闭、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

  (三)行政区划调整、城乡改造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工程的选址、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

  (五)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

  (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障、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

  (七)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程序中的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社会保障等;

  (八)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项目建设及环保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

  (九)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等;

  (十)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一)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二)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三)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牵头单位负责确定并召集相关单位、乡镇(街道)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对本范围内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评估小组。由市国资中心牵头,经信、商务、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

  (二)“三农”工作评估小组。由市委农村工作部牵头,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规划、人社等部门共同负责。

  (三)城市发展和管理工作评估小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国土资源、房产、规划、民政、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

  (四)房产开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评估小组。由市房产局牵头,城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负责。

  (五)资源开发工作评估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水利、移民、交通、环保等部门共同负责。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评估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负责。

  (七)机构改革工作评估小组。由市委编办牵头、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

  (八)环境保护工作评估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部门共同负责。

  (九)公共安全工作评估小组。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牵头,宣传、卫生、安监、气象、科技等部门共同负责。

  (十)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评估小组。由市重点办牵头,国土资源、环保、发改等单位共同负责。

  (十一)其他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重大稳定风险的决策、政策、改革、价格调整等,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维稳领导小组指定评估主体。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风险评估应围绕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方面来开展,具体评估内容应为: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分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分析: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期利益;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分析:是否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并组织开展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的政策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评估分析:是否存在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相应的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章 评估步骤和程序

  第七条 各评估主体在重大事项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各利益群体的意见,避免风险评估流于形式。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属于评估范围内的事项,实施部门必须将其作为评估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二)成立评估小组。重大事项的实施部门提请牵头单位牵头,牵头单位负责确定并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等具体内容。

  (三)认真组织评估。评估主体结合实际情况,就拟决策事项进行社会调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充分进行分析论证,并依据《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评分和确定风险等级。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主体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过程风险评价情况及风险化解处置预案,预案要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具体措施,不稳定事件的处置流程等。评估报告由评估小组成员签字,并报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和牵头单位审核盖章。评估报告应送评估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备案。

  (五)决策者作出决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报告》经风险审核后由评估主体报送决策机关。由市委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进行会审,作出实施、暂缓实施、试行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六)决定情况反馈。决策机关及时将决定反馈该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并对下步维稳提出明确要求。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七)落实维稳工作措施。责任单位要加强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根据风险审核结论中的工作建议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并将调整后的预案送市维稳办备案。

  第八条 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工程项目,发改部门要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经济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评价体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列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个必要内容,同时送评审办备案。未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的重大项目,发改部门按规定不得批准立项。

  第九条 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等出台前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时,法制部门要将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列为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的一个必要程序。未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的重大项目,法制部门按规定不得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评估主体、评估事项主管单位(部门)、评估决策机关、重大事项责任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对责任人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资办字〔2010〕97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评估责任追究。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评估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2. 决策责任追究。决策机关不根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决策机关在决策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或者及时调整决策,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3. 实施责任追究。实施部门不按决策机关的决定,擅自对重大事项进行实施,或者对重大事项中的群体性事件苗头隐患不敏感、不重视,未能有效化解或化解工作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列入年终综合绩效评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1.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2.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和标准

  附件1

  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 长:邓建中 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范培顺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何钦锋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吴成彪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成 员:黄 宾 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市发展和

  改革局局长

  樊雷伸 市委办副主任

  唐飞鹏?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刘耀武 市政府办副主任

  何绩清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何昌东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市重点办主任

  范 宇 市财政局局长

  杨书明 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局长

  谭永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廖慧萍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贺雄智 市委政法委委员、市维稳办副主任

  龙紫阳 市委政法委委员、市维稳办副主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维稳办,由吴成彪同志兼任办公室

  主任,樊雷伸、刘耀武、贺雄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朱东生同志为评审专干。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附件2

  资兴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指标和标准

  一、评估事项的合法性(25分)

  1.该事项涉及范围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得21分,缺一项扣7分;

  2.该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和利益调节的对象及范围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充足的得4分,缺一项扣2分。

  二、评估事项的合理性(15分)

  1.被评估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3分,否则不得分;

  2.被评估事项本级财力能否承受,是得2分,否则不得分;本级财力不能承受,需要融资的,已融资成功得2分,融资风险中等得1分,融资风险大不得分;

  3.群众满意度测评(民意测评)支持率达80%以上得5分,60%-79%得3分,60%以下不得分;

  4.专家评审获通过的得1分,未通过的不得分;

  5.按规定召开听证会的得1分,经听证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得3分,60%-79%的得2分,60%以下不得分。

  三、评估事项的可控性(40分)

  1.该事项是否存在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10分):根据郴州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2011年度群体性事件考评办法>的通知》(郴稳办〔2011〕3号)中对群体性事件的等级划分,该评估事项出台或实施后,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概率为零或很小的,得10分;可能发生一般群体性事件、但可控的,得5分;可能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但可控的,得2分;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

  2.是否有健全的风险化解处置预案(30分):风险评估报告中有风险化解处置预案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有预案,且其中对评估事项出台实施后的维稳工作,人、财、物准备充分的,得5分;有预案,且其中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有预案,且其中有不稳定事件处置流程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

  四、评估事项的可行性(20分)

  1.被评估事项实施出台前经过严格审查和报批程序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具备书面报告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评估方案详实、评估配套措施完善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4.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时机适宜、条件成熟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5.评估事项出台实施不会引起其他地方、行业和群众攀比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五、社会稳定风险系数

  依据以上4大项的得分情况,确定该项目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分为重大、较大、中等、较小,即:被评估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重大风险(Ⅰ级),61分至70分为较大风险(Ⅱ级),71分至89分为中等风险(Ⅲ级),90分以上的为较小风险(Ⅵ级)。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印发

编辑: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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