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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办法》的通知

编辑:龙志飞 2013-09-24 0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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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文件

  资办发〔2010〕21号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办法》已经市委十届二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

  2010年10月21日

  中国共产党资兴市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投票表决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对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或市委常委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章 票决事项

  第三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事项:

  1.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的制定和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定;

  2.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建议;

  3.乡镇党委、政府正职,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是市委常委兼任的则其常务副职)的拟任人选和提名人选的确定;

  4.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或必须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投票表决事项:

  1.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定;

  2.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建议;

  3.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或者任免提名);

  4.市委管理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决定;

  5.国有资产产权重大改组和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事项的决策;

  6.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建议;

  7.其它需要实行票决的事项。

  第三章 票决规则

  第五条 全委会票决规则:

  1.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2.全委会在充分酝酿,取得比较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3.全委会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意见也不计入票数。对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

  4.研究决定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其它事项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票决规则:

  1.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认真讨论。

  3.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成员到会方可进行票决。常委会成员对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常委会成员超过半数赞成形成决定。缺席的常委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意见也不计入票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等列席人员,可以参加审议讨论、发表意见,不投票表决。

  4.研究决定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其它事项实行记名投票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七条 票决时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出席会议的成员中提名,提交会议通过。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工作人员中指定。由监票人监票、计票人现场汇总得票情况,得票情况由监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名后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根据票决情况形成会议决定或意见、建议。

  第八条 全委会、常委会在讨论干部人事问题过程中,全委会、常委会成员和列席人员与票决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涉及全委会、常委会成员和列席人员本人的,必须回避。讨论后,回避的成员参加票决。

  第九条 全委会、常委会票决未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经全委会、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提交另一次会议讨论并票决。两次未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条 全委会、常委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提名、讨论、票决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由专人记录。票决情况应当通过书面或影音等方式进行全程记录。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备查。会议票决决定的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重大事项 票决制 办法 通知

  中共资兴市委办公室 2010年10月21日印发

  (共印320份)

编辑: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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