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有市民反映在资兴市东江街道某药店购买了90元1只的口罩,市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该药店进行查实。经核实药店销售流水清单,该药店售给反映问题的市民是6只口罩,一共收了90元。工作人员现场与该市民电话联系,市民承认自己当时是买了6只口罩花了90元。核对口罩进价,不存在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1月30日,省发改委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8号),资兴市立即通过资兴市电视台、资兴新闻网、资兴政府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工作群公布文件精神,提示广大市民监督落实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行为。根据省发改、省市监管局文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前,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管控。
1、2020年1月24日前销售价格为原价;2、从即日起商品进货成本没发生变化而超出原价销售的;3、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较1月24日前扩大的;4、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不得超过15%的。对违反上述规定,即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来源:资兴新闻网
作者:何林华 胡亚雄
编辑:龙志飞 欧文君
三审: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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