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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以案说法丨 切勿“碰瓷”国家法律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郭晶 颜邦虎 编辑:龙志飞 何城基 2020-10-19 18: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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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0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职务侵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以虚假诉讼罪、职务侵占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仕违法所得人民币476万余元,退还给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2年5月,张某秋和被告人张某仕兄弟二人共同出资注册登记郴州市福资新材料有限公司,同年10月,郭某椿入股。2014年3月,张某秋因病去世,张某仕在既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又未与股东郭某椿商量的情况下以张某秋亲属名义强行接手福资公司。

“郴州福资公司原股东张某秋因意外去世之后,其弟弟张某仕以亲属的名义强行要接管福资公司。在股东郭某椿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私刻公司公章。”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指导员曹第健说。

张某仕在私刻公章之后,便开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掌控福资公司,在未事先告知股东郭某椿的情况下,代表福资公司与郑某强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并以一系列手段制造福资公司已被郑某强承包的表面事实,实际上福资公司仍由张某仕独自经营。

"在张某仕强行接手公司后,郭某椿由于以与其生产经营理念不一致,并认为公司账目混乱无效益,其意欲退股或者将扶持公司整体对外承包。郭某椿找到郴州某公司老板李某江,两人达成承包意向后。张某仕得知该情况并找到郑某强以入干股的名义假借郑某强的名义承包福资公司。并且由张某仕将承包款转给郑某强,再通过郑某强的账户将承包款转给福资公司。实际上该公司依然是由张某仕私自在经营管理。几个月后,张某仕私自与郑某强以公司股东内部不和,生产经营无效益等为由,由张某仕私自代表福资公司。以郑某强签订借款协议,将之前的承包协议转为借款协议。"曹第健说。

2016年9月,福资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张某仕以郑某强名义申报480万元本金及利息共940.8万元的债权被清算组否定后,又再联系并出资委托律师,安排郑某强在委托书签字,由律师持虚假借款协议以郑某强名义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福资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

张某仕以“套路贷”虚假借款金额向公司收取高利息,事后又伙同郑某强以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要福资公司偿还所谓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仕,郑某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建新说。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还发现张某仕在长沙、郴州、资兴等地,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2009年以来,张某仕多次因个人原因纠集郑某强、柯某国、张某河、林某、曹某兵、“阿水”等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软暴力”讨债、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比如2010年,其与老乡陈某在郴州某酒吧因发生口角后,双方纠集十余人在酒吧内聚众斗殴。2014年,张某仕在郴州某茶楼内,看见与其有矛盾的老乡林某强,张某仕随后又纠集人员。随意对林某强实施殴打。类似这种随意殴打,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张某仕等人还经常实施。”曹第健说。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我院以被告人张建仕涉嫌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郑连强涉嫌虚假诉讼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全部采纳了我院的指挥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建仕有期徒刑一十三年,判处被告人郑连强有期徒刑一年。”张建新说。

“两高在2018年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行为,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在这里我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诉讼规则,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龙彬说。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郭晶 颜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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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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