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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以案说法丨重拳出击 17名涉黑人员被判刑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曹裴媛 黄冬冬 颜邦虎 编辑:龙志飞 何城基 2020-12-11 18:26:0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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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资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曹某等17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分获20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83.3万元。

2019年10月,几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广泛传播,引起了不少负面影响。照片中显示,被告人雷某森带着所谓的“小弟”在资兴寿佛寺烧香结拜、集体拍照炫耀纹身,此外,在某视频平台还有许多摆场子、撒人民币等视频也在进行传播。

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李承键向记者介绍了案件发生过程,“同时阳安路派出所有一起报警,这个包子铺被一群14到16岁左右的未成年人打砸,通过这两个案子的合并,我们调阅历年涉恶案件60余卷,不断地深挖扩线,发现了这个之前所判决的曹某等人有交集,通过长达将近半年的深度研判,最后锁定了以曹某为首的这个涉黑涉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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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中发现,被告人雷某森与被告人曹某、张某华等人交好,并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或者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其中26起案件都是以曹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提升威名、控制势力范围下有组织实施。

调查显示,被告人曹某初中辍学后,开始萌生混社会的想法,从2014年开始,曹某逐步结交张某华、焦某瑞、雷某森等社会上的朋友,最开始大家只是互相帮忙打架,后来发现这种“抱团取暖”的方式,不仅能够发泄私愤,相互保护,同时还因为在社会上打出了“名声”,吸收了更多“志同道合”的朋友。

“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该组织多次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充当地下执法队、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维持发展该组织。”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指导员曹第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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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开始,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谋取利益,扩充人员,同时拉拢公安机关辅警人员入股经营,企图逃避打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发展。以曹某、张某华、焦某瑞等组织者直接参与或策划、授意、指使,在郴州市城区、资兴市、永兴县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12月,受雇于一家包子铺老板,被告人雷某森授意小弟先后六次对另一家包子铺随意打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都体现了组织成员贯彻组织意志和维护组织利益的行为特征。

“为了实施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其不断地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像打砸包子铺这个违法行为,给周边的群众以及资兴的经济环境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造成周边群众心理恐慌 。”曹第健说。

该组织通过拉拢、引诱、发展、利用、控制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不断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实施违法犯罪,以此逃避打击。先后被该组织拉拢并参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有20多人,其中10多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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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掌握抓住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经常请他们吃喝玩乐,未成年人没钱的时候他们会拿钱给他吃饭、上网,包括开房给他们住。通过一系列的拉拢,使这些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对他们有一种崇拜,这些未成年人在心理上感受到大哥对他们的照顾。心理上有这种温暖后,他们就认定了这个大哥,大哥安排他去做什么事,他们想方设法不计后果地去按照大哥的意思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曹第健说。

在长达6年的发展和壮大过程中,这个涉黑组织还有了“对内团结一致,对外打架要猛”等十余条“规章制度”。曹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总共涉及刑事案件40余起,其中导致两人重伤,六人轻伤,十余人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生命财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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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公安局调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以被告人曹某为首的涉黑案件进行开庭审判: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介绍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共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获10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因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获4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以曹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是根据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作用、地位,对被告人曹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对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处罚,再结合各被告人的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庭庭长黄龙飞说。

曹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件后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曹裴媛 黄冬冬 颜邦虎

编辑:龙志飞 何城基

三审:龙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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