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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摘要

来源:郴州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陈如婧 2022-09-16 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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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2020 年 10 月 30 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耕地保护、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生态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鼓励通过成立村民住房建设理事会和制定村规民约等自治方式,对村民住房建设进行规范管理;

(三)对村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建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第二十六条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住房建设的,毁坏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来源:郴州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陈如婧

二审:李科

三审:匡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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