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逃避、消极配合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案件久拖未决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彻底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执法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一般程序案件违法当事人何晓春等86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于09月16日生效,公告日期为7天,即2022年9月16日至9月22日止,公告期满后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缺席直裁程序裁决。
特此公告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09月15日
附1:驾驶机动车逾期未处理名单:
附2:驾驶报废车逾期未处理名单:
附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逾期未处理名单
来源: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陈如婧
二审:李科
三审:匡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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