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决定的,可以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06月01日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欧文君
二审:林依娜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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