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蓼江镇秧田村加油站路段左转驶入加油站时,因左转弯未按规定让行,与廖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廖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放。
当事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经交通事故认定,曹某负全责,廖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车辆行经路口转弯转时,一定要降低车速,观察有无需要直行通过路口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在确保直行车辆安全通过后才能转弯。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曹精元 兰星星
编辑:欧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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