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晋宁路与兴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直接撞上了停在路口等待红灯的汽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交警赶到现场后,对曹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曹某处于酒后驾驶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因此被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方。
交警提醒: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驾驶的是电动车,且经鉴定达到机动车标准,将按照机动车酒醉驾的规定进行处罚。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无论驾驶何种车辆,都应做到滴酒不沾。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欧阳雨桐 兰星星
编辑:林依娜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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