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领域:联系人(市发改局 李亚辉18975735705,市交通运输局 蒋方丽18035377397)
政策依据一: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
支持范围及比例: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①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②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③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补贴标准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总体按9:1比例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 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申报条件及程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年度目标任务、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方案,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各省份上报的补贴资金需求情况,向财政部报送各省份补贴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审核确定的各省份年度目标任务和既定补贴标准,结合交通运输部资金分配建议,向各省份分批拨付资金。第一批向各省份拨付2024年所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60%,支持地方先行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细化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交通运输部对各省份上报的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适时提出后续补贴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统筹考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拨付资金。
申报时间:2024年已申报完,目前正在谋划、包装和储备2025年项目,要求在2024年10月底前包装建立好项目储备库,并同步抓紧做好前期工作。2025年预计1月份开始申报,具体以国家正式通知为准。
政策依据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5号)
支持范围及比例:
(一)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1)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2)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3)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
(二)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1)应当有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2)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3)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4)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1)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2)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3)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
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如下。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补贴金额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x船舶类型系数x船龄系数x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龄系数以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船龄系数见表1-2,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报废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后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其新建燃油动力船舶的补贴金额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x船舶类型系数x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单船补贴金额按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船舶总吨不足30总吨的,按30总吨计算;大于30总吨不足50总吨的,按50总吨计算。
(三)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补贴金额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标准x船舶类型系数x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x船舶总吨
其中,补贴标准见表1-1。船舶类型和船舶总吨以新建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见表1-3。新能源清洁能源船动力形式系数: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为1.0,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船舶、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船舶为0.5。
表1-1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位:元/总吨)
注:1.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执行内河船舶补贴标准。
2.必须报废老旧营运船舶方可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补贴。
表1-2内河和沿海老旧营运船舶船龄系数表
表1-3船舶类型系数表
申报条件及程序: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在北京等,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下同。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3)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二)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 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对应 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三)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申报时间:2024年已申报完,目前正在谋划、包装和储备2025年项目,要求在2024年10月底前包装建立好项目储备库,并同步抓紧做好前期工作。2025年预计1月份开始申报,具体以国家正式通知为准。
政策依据三: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
支持范围及比例: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各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细则有关说明: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申报条件及程序: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申报时间:2024年7月开始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 月20日。目前正在谋划、包装和储备2025年项目,要求在 2024年10月底前包装建立好项目储备库,并同步抓紧做好前 期工作,具体以国家正式通知为准。
来源:资兴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资兴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欧阳雨桐
二审:曹裴媛
三审:廖英武
本文为资兴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zixingxinwen.com/content/646843/68/143012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