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逃避、消极不配合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裁决的现状,为确保执法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一般程序案件违法当事人徐江生等4人(具体名单见附1、附2、附3)进行拟采取缺席裁决依法公告告知。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日前已向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邮寄以及联系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等方式告知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起60天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于4月19日生效,公告日期为7天,即2024年4月19日至4月25日止,公告期满后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缺席直裁程序裁决。
特此公告
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17日
来源: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陈如婧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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