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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宿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何海瑶 2025-09-16 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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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宿行业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书

各住宿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宿行业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住宿行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场所和相关电商平台公示提供服务的价格信息,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标价。

二、严禁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未在前台醒目位置对客房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或者标价内容不规范,价格调整后未及时更新;

2.客房内摆放的有偿消费品以及民宿和宾馆酒店有偿提供洗涤、订票等服务未明码标价;

3.未在民宿和宾馆酒店内消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娱乐、商务、车辆停放等服务价格;

4.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客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捏造、散布客房涨价信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6.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

7.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风险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住宿行业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消费者对住宿行业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12315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资兴市住宿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住宿行业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帮助住宿行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条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采用标价板、电子显示屏等有效方式,准确标明服务和商品的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公示。

(一)客房服务应当在前台或者结算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房价、计价单位、退房时间、超时计费方法、钟点房起止时长等相关信息。对房费设置押金的,应当标明押金的数额,房费是否含早餐。

(二)有偿提供餐饮、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用品,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

(三)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商务、棋牌、健身等),应在提供服务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通过在线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或服务详情页面、结算页面等开展经营活动相关界面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折价、减价等价格促销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活动期限以及价格说明。

第四条  通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的方式提供服务时,应真实准确地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如通过划线价作为被比较价格时,应真实准确地标明划线价的信息,并可提供依据备查)。经营者虚标划线价的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如会员折扣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经营者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通过电商平台、直播销售等渠道预定生效的订单,经营者在预定价格之外加价(预先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七条  经营者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旅游旺季、重要活动和灾疫期间,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在行业协会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价格应保持合理浮动。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客房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应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和张贴12315消费投诉举报热线提示,积极公正地处理消费者诉求,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寻求帮助。

第十条  本指引未涵盖住宿行业相关的全部价格行为法律风险,未涉及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审:何海瑶

二审:袁勇杰

三审: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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