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第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发布本命令:
一、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禁火时间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
1.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中元节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2.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3.当发布森林火险三级以上(含三级)气象等级或森林火险黄色以上(含黄色)预警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禁火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进入禁火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3.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4.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和取暖、野炊以及举办篝火等活动;
5.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6.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二)确需在禁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的,应严格依照《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要求,严格审批野外生产用火,严格管控野外施工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经批准报备后,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禁火区内用火或玩火。
(五)森林高火险期内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已获批准的用火)。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及林业主管等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来源:资兴市人民政府
作者:资兴市人民政府
一审:何海瑶
二审:袁勇杰
三审: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