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房是大事,如对装修设计不满意,能否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定金”?
基本案情
谭女士购买新房需装修,在看到郴州某装修公司的宣传及工作人员承诺设计不满意可退定金后,谭女士与该装修公司签订《装修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定金10000元,如只设计不施工,则收取全部设计费;若继续委托该公司施工,则设计费按折扣收取。之后,谭女士支付了10000元,装修公司向谭女士提供了平面设计图和初步效果图,但因初步效果图与谭女士家门窗、格局不一致,谭女士要求终止合同,装修公司在收到终止通知后未再更改初步效果图。为此,谭女士诉至资兴法院,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其支付的10000元。
法院判决
资兴法院认为,谭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约定的装修定金实属装修设计费,但定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装修公司在谭女士对初步效果图不满意时,未积极与谭女士进行沟通,对初步效果图进行修改,并提供最终的设计方案,存在违约。鉴于装修公司在量房后提供了平面设计图和初步效果图,本案系谭女士主动终止合同,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最终判令装修公司退还谭女士6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为追求房屋美观,选择委托装修设计公司对房屋进行设计,但有的装修公司为吸引消费者,许诺免收设计费,但是要求消费者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装修定金,当消费者不满意其设计内容另找他人时,定金不予退还;或引诱消费者在合同中许诺“一旦签订合同,所付金额一概不退”等霸王条款;或以低价、打折等字眼吸引消费者,在消费者不委托其施工时,恶意提高设计费。在此,法官提醒需要装修的消费者要警惕“广告陷阱”,谨慎支付设计定金,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设计内容、设计要求、价款支付等事宜。
来源:资兴市人民法院
作者:唐明菲
编辑:陈如婧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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