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粱某驾驶小型轿车,从郴州苏仙区方向沿郴永大道驶往永兴方向,当车行驶至郴永大道与资五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撞上了前方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了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梁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梁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开车要保持精神集中,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驾驶时要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资兴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曹精元 兰星星
编辑:何城基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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