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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国评论•资新评丨以法治之光照亮数字文明新境界

来源:中共资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盘宣辰 编辑:陈如婧 2025-04-09 15: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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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一张静态照片,即可生成动态视频;只需几秒语音,就能克隆声音……这不是科幻电影,而是发生在身边的真实事件,“AI换脸”正成为侵权违法的重灾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与人脸信息安全紧密相关。人脸识别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不可匿名性,一旦泄露,极易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近期,为规范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为技术应用划定了清晰的法治边界,更以系统性思维构建了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治理框架,标志着我国在数字文明建设中迈出了关键一步。

法治框架,为技术发展锚定价值坐标。技术的进步永无止境,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始终需要法治的导航。《办法》的出台,正是以法治力量为技术创新划定“不可为”的底线,确立“应当为”的准则。文件明确要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格限制人脸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使用范围。这一规定看似是对技术应用的约束,实则是对技术发展的保护,唯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技术才能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沦为无序扩张的工具。在数字时代,法治的深层意义在于确立技术与人性的价值排序。当一些商业场景滥用“无感采集”侵犯公民隐私,当部分公共领域过度依赖“刷脸”忽视多元选择时,《办法》通过设定“最小必要”原则,实质上是在重申“技术为人服务”的根本立场。这种价值选择,既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为技术开发者指明了“向善而行”的创新方向。法治不是阻碍创新的枷锁,而是为科技航船校准方向的灯塔。

科技伦理,在效率与尊严间寻求平衡。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效率提升毋庸置疑,但技术应用的伦理争议恰恰源于效率与尊严的张力。《办法》要求建立人脸信息保护专门规则,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提供替代验证方式等条款,本质上是在构建一种“有温度的技术伦理”。这种制度设计超越了简单的效率优先思维,将人的主体性置于技术逻辑之上,在机器识别的冰冷算法中注入人文关怀的暖流。技术伦理的建构需要制度化的表达。当《办法》规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时,其意义不仅在于提供选择自由,更在于维护人格尊严,每个个体都应当拥有拒绝“数字凝视”的权利。这种制度安排,既是对技术异化的预防,也是对数字时代人性尊严的捍卫。

治理创新,构建多元共治的数字生态。《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构建了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三维治理体系。明确网信、公安等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压实技术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激活社会监督力量,这种立体化治理模式展现了我国在数字治理领域的制度智慧。它既避免了“一管就死”的僵化,又防范了“一放就乱”的风险,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多元共治的深层逻辑,在于对技术社会属性的深刻认知。当人脸识别技术渗透到社会运行的毛细血管时,其治理必然需要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办法》要求重点场所安装设备需进行安全评估、定期开展审计等制度设计,正是将技术治理嵌入社会运行系统的创新实践。这种治理范式跳出了“监管对抗”的传统思维,转向“共建共享”的生态培育,为技术应用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路径。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随着2025年6月1日施行日期的临近,需要社会各界凝聚共识、协同发力,让《办法》从文本走向实践,在技术应用与权利保护的辩证统一中,共同书写数字时代的人本篇章。这既是对治理智慧的考验,更是对文明成色的检验。

来源:中共资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盘宣辰

一审:陈如婧

二审:欧文君

三审:廖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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